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募股的公告
【重要提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以及《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参考。
经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安吉农商银行)2024年股东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备案、湖州金融监管分局批准、中国证监会注册,安吉农商银行决定实施定向募股工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定向募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数量
计划定向募股数量不超过20,000.00万股(含20,000.00万股)。最终本行同意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根据本次定向发行的具体认购情况在不违反本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股份的类型、面值及价格
股份类型为人民币记名式普通股。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元/股,其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部分人民币2元计入资本公积。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发行对象
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为本行股东(以发行公告发布时的名册为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募股:
(1)首先向本行股东每10股配售6股。原则上,同比例配售阶段中,认购数量若超出计划募股数的,按照本次计划募股数量等比例调整原股东认购数额。同比例配售阶段中若未募足的,其他有意向超额度认购的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剩余部分。超额认购股东名单按照法人股东优先、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认购额度由小到大进行筛选。
(2)向本行股东募股后未达到计划募股数的剩余部分股份,本行将引入符合股东准入要求的投资者,即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以1万股为单位递增认购,该部分股东不超过35名。
(3)前述仍未达到计划募股数的剩余部分股份,由符合条件的未持股在岗员工认购,以1万股为单位递增认购。
2.认购方式
符合认购条件的认购对象,按照“自愿认购、风险自担”原则,可以向本行申请认购股份,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不得以贷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新入股资金必须一次缴足。
四、投资者资格要求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等监管规则的规定。
其中,新增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未持股在岗员工)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第9条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新增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第11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其中,新增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第13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同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认购完成后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根据《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关于规范全省农商银行系统股东股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本行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高级管理层人员持股总数最高不超过本行普通员工平均持股数的10倍。
根据《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关于规范全省农商银行系统股东股权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长期承诺”原则,私募基金、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网络贷款)公司、国家限控行业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本行。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成为本行主要股东。
五、定向募股安排
(一)股权认购
投资者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就近安吉农商行网点办理认购手续,签订认购协议、股东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其中自然人股东需携带:
(1)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征信报告;
(3)股金证(原自然人股东需提供);
(4)若资金流水多在他行,另需他行流水明细(6个月)。
法人股东需携带:
(1)营业执照;
(2)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征信报告;
(4)近两年纳税记录;
(5)公司章程(经工商备案的原件);
(6)本单位的决策机关同意申购股份的决议;
(7)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资料要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法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8)股金证(原法人股东需提供)
(9)若资金流水多在他行,另需他行6个月的流水明细。
(二)缴款规定
认购资金必须在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5日营业时间结束前一次性全额缴存,转入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认购,取消其认购资格。
缴纳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户名: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201000377904672
注:缴款时必须备注“***公司/***个人安吉农商银行定向募股投资款”字样。转账必须通过投资者自身账户汇出。
(三)资格审查并验资
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
受理人员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投资者进行资格、材料完整性的初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验资。
六、特别规定及提醒
(一)本次增资扩股按照“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原则。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申请定向募股手续的,或未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款项的,或经多渠道联络无果,且公告期内未办理申请等其他不表态认购股份的,均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定向募股的相应权利。
(二)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发行规定,本行就本次发行的股份获得所有必要的前置审批批复同意后,投资者与本行签署的相关认购协议生效。
(三)最终解释权归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本次定向募股的其他相关信息,详见本行在官方网站公告的《定向发行说明书》,本公告内容与《定向发行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定向发行说明书》内容为准。
咨询电话:18768119759、18768356790
本公告于2025年2月13日起在本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