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农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巳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巳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
三、转换原则
(一)定价基准
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20日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我行将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对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进行转换。
(三)重定价方式
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转换渠道
(一)营业网点。您可以联系原贷款业务经办网点,预约申请办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事宜,我行客户经理将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协商具体转换条款。
(二)丰收互联APP。您也可以选择登陆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自助转换功能(预计4月份上线,以实际上线时间为准)。
五、转换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终止。
如2020年8月31日前您尚未办理转换且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我行将于8月31日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六、温馨提示
(一)疫情期间,请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期办理,建议您在疫情结束后前往办理。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任何办理此业务需要收费的电话或短信。
(四)对本公告相关内容存在不明事项的,请与业务办理网点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