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安吉农商行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维护本行及金融消费者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增进服务质量与收费水平的匹配度,营造良好行业竞争氛围,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 年第1 号令)、《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 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 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现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指基本结算类服务和非基本结算类服务两种。人民币基本结算类服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非结算类服务包括:存单(折)、印鉴、信用卡挂失,存、贷款及其他资信证明、询证函等。

        第三条本行提供业务服务、制定服务价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服务价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在执行前按规定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对外营业公告等工作。

        (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价格标准调整维护审批单提交清算中心进行标准费率维护。

         (三)零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理财事业部)等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将涉及本部门分管的业务服务价格调整等信息及时提交运营管理部,适时进行收费标准调整,完善管理制度。

         (四)合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服务价格评估,对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五)合规法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主要负责客户投诉接待、登记、调查、处理、报告及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营业机构职责

          (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负责通告有关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服务费用;正确处理会计账务,规范业务行为。


第三章服务价格标准

          第七条本行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以下两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根据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需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项目。

          第九条除前款第八条规定外,本行为客户提供的非基本结算业务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及定价,按照省农信联社系统设置标准扣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定价,由本行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服务业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外汇业务服务价格按《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为固定价格的,营业网点应按该统一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浮动价格的,营业网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服务价格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办理各项服务业务收费,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凭证工本费、手续费等。各项收费可通过系统自动收取或手工收取。

       (一)收取范围:除监管规定的服务免收费外,其他服务均按本办法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收取方式:可采取实时计收和集中汇总收取两种方法,集中收费按收费标志定期在客户账中自动扣收。

        第十三条以下服务项目实行免收费: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的开户和销户手续费;

       (二)同城行内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信用卡账户除外);

       (三)密码修改、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四)本票、银行汇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自助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销户、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

       (九)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的汇划手续费;

       (十)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对账单的收费,部分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十二)“工商验资通”免收费套餐服务:对公账户开户费、对公账户管理费、银行询证函、存款证明、协助对公印鉴挂失、印鉴变更、网银对账、回单箱使用费、回单箱IC 卡工本费、代发工资手续费、公司网银手续费、公司网银年费、短信通知服务。

         第十四条为降低居民金融服务成本,在以上免收费项目基础上,本行主动减免让利项目:网银及手机银行安全机具工本费、证书年服务费、行内转账手续费、手机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银行卡开户费、借记卡新开户工本费及信用卡工本费、年费、ATM 交易费;卡折省内存取款及转账付出手续费;信用卡调阅签购单手续费;账户信息变更;补制回单及对账单;查

询历史交易记录。

        第十五条对本行优质客户,服务价格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或减免,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或审批手续。

       (一)对于存款证明书、询证函、其他资信证明、贷款证明的优惠或减免,按CRM 系统客户星级进行分级审批。五星级客户由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四星级客户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备;其余客户如需优惠或减免,由支行(营业部)出具优惠或减免的报告,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其他服务价格的优惠或减免,相关业务部门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度没有规定的,由支行(营

业部)出具优惠或减免的报告,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对本行在主动引导客户配合做好存量账户清理工作中涉及挂失销户或挂失换卡的,可根据实际免收书挂或书密挂挂失手续费,并应严格对收费事项和标准进行确认,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服务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向委托人服务收费原则上应在提供服务当时收取;对提供服务次数频繁的优质客户,经企事业(或个人)提出申请,与本行辖内支行签订服务协议,授权支行按月(季或年)从其结算账户扣收,可以按双方约定收费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服务收费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结算手续费核算,系统自动收费并打印“凭证收费单”。禁止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设置账外账和收费不提供收费凭证行为。

       第十九条中间业务可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应签订相应的收费协议或在中间业务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中间业务手续费应全额计入手续费科目。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本行应对制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执行前15 个工作日向当地银保监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当地银行业协会;在执行前10 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告。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等,使客户充分享受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

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第二十一条本行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以便在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本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及投诉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应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运营、业务、合规、审计等部门应将服务价格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内控监督、合规检查、内控评价范围。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营业机构合规经营,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单位和个人发现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擅自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安农商银〔2017〕43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价格收费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