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经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授信额度。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方与其构成集团(关联)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易余额为7000万元,累计交易余额占上季末资本净额比例为1.25%,利率按我行定价利率执行,详情如下:
(一)安吉丰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有房产抵押授信2000万元(与前次减少授信1350万元),占上季末资本净额比例0.36%;
(二)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综合授信5000万元(与前次授信持平),占上季末资本净额比例0.89%。
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安吉丰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系本行超5%以上主要股东,属本行的关联方。
安吉丰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4月10日,经营场所位于安吉县递铺镇长弄口,现办公地址位于安吉县递铺镇人民路439号燃气大厦,法人代表:潘国平,实收资本:2250万元,股东为:潘国平、喻俐俐(二人夫妻关系),股东占比分别为80%、20%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燃气批发、零售,主要为瓶装天然气、液化气的批发零售。
关联企业情况:
关联企业: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现法人代表胡珍理,注册资本9300万元(已增资),实收资本9300万元,办公地址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天启铭楼7楼。 2011年3月24日由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正式接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11年6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城燃公司体系。公司股东结构为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控股51%、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安吉丰陵燃气有限公司出资19%、浙江星惠泽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0%。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授信条件不优于非关联方的其他借款人的同类授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报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安吉丰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次关联交易基于本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其发生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此次重大关联交易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符合《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上述议案经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提交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完成本行内部必要的尽调和内部必须的审核审批流程,程序规范,既具穿透规范原则,又具必要的独立性。
3.我们同意本行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安吉丰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30日